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拟入刑

作者: 系统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4/10/28 13:42:00 | 1273次浏览

  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草案新增多项措施严厉惩处各类网络犯罪。其中,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草案拟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编造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拟入刑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加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除此之外,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新情况,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其他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设网站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国平:用法治引领规范网络行为


  中央网信办提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要义是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重点是按照科学立法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关键是严格执法,基础是按照全民守法要求,引导网民尊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这不仅准确号到了当前互联网发展的“命脉”,更为具体推进互联网法治化提供了现实举措。


“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净化网络空间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不能忘记的是,网络空间的自由活动是为了互联网积极健康发展,广大民众畅享其便。而非某些利益熏心者背离法治、为所欲为的绝对自由。信息社会下,法治中国的建设更是离不开互联网空间法治化的同步推进,这一点无例外可言。


无论大V还是草根 只要触犯法律都要受到严惩


  要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就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网上网下两种资源。我们必须按照这个思路加快网络空间立法工作,尽可能快、尽可能多地缩小乃至消弭网络空间所存在的法外之地。同时严格执法、不“走后门”、不“开天窗”。无论是网络大V还是普通草根,无论是知名社区还是小众论坛,只要敢于触犯法律的边界,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前段时间,有关部门对传谣造谣的网络“大V”的打击和对利用网络新闻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就说明了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法治化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实实在在、随时随地的监督与惩治。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一项立体化、网络化、多样化的建设。网络空间里的主角,归根到底还是6亿多网民。没有全体网民自觉地尊法守法,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也将不可避免地寸步难行、难以落到实处。


网民是网络法治化的建设者和参与者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为数众多的中国网民正是网络空间法治化不可或缺的建设者和参与者,是互联网法治建设落地生根、保持活力的根本所在和力量源泉。按照管理部门的思路,一方面,要积极立法、严格执法,逐步建立网民和网上组织信用记录来完善守法诚信的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网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为。另一方面,广大网民也应当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网络空间有所为、有所不为,自觉争当尊法守法的中国好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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