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梅山第二中学学校章程

作者: 系统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2/11/9 8:10:24 | 852次浏览

南京市梅山第二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素质教育示范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隶属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梅山总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四年。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同时建立梅山二中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

校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梅山矿业公司 邮政编码:2100041

第三条:学校办学目标:“创建特色、打造精品、全面育人”创建雨花台区一流初级中学的地位,把学生素质的发展作为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培养目标,努力创办面向21世纪的“少年发展学校”。即让学生个性和特长得到一定的发展,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全面发展的一所省示范性的初级中学。建设发展型教师,实施发展型课程,培养发展型学生,追求发展型学校。

第四条:学校以“完善自我、奉献社会”为校风,

以“文明、勤奋、求实、创新”为学风,

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教风

第五条 学校近期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各项文件精神,围绕上级部门中心工作,结合学校实际,以“创建特色、打造精品、全面育人”为办学目标,扎实工作,积极进取,力争实现学校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梅山总校任命。

第七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 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按上海市颁发的课程计划上好各门学科。“三大课程”协调发展。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 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集体福利。

(七)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 廉洁从政,顾全大局。

第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1。由校长提名、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梅山总校考察、任命。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总务处、教导处、政教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需要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由学校考察,由校长聘任,报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梅山总校备案。

(一)校长办公室(总务处内务副主任负责):负责校务的协调、人事、档案,对外联络、收、制、发文件等工作。

(二)政教处: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以年级组和班主任队伍为管理脉络。

(三)教导处:负责全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务管理等工作,以教研组和备课组为管理脉络。同时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课题研究管理工作,以课题组研究成员为管理脉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物业、财务管理工作和基建、后勤、和保卫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队)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核心。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政教处、工会、团委(队)负责人及班主任为主的德育工作队伍,。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创新德育工作方式,拓展德育工作渠道,丰富学校德育内容。进一步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德育观,深化德育全员化和首见负责制;以习惯养成教育为重点,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营造教育氛围,创设思想道德建设的平台;深化心理健康特色教育活动;整合教育资源,积极组建校级和年级家长委员会,形成教育合力;坚持思想道德建设要进入学生的心灵,必须有鲜活的教育载体。学校注重在课程内,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德育资源,在多方融合中(校内外,课内外、学校家庭社会)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族精神、传统美德、民主法制、生命教育有机统一于课程内外,并保证有适当的份量,努力构建适合学生发展需要的德育课程体系

(一)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

(二)各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三)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三条 政教初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政教办公室通过团队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精神、生命、国防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心理健康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旗法》规定,每周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五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协调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管理网络。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第十七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务主任承担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的教研活动的管理工作,分工合作、条块联动。通过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来增强教师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意识。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规定课程。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文字。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全面发展和提高。

第十九条 依据原国家教委《课堂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以上(含)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规范考试,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二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校在校活动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三条 严格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程序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导处加强对各室(电脑室、语音室、理化生实验室、科技室、音乐室、美术室、图书阅览室、电子备课室、多媒体教室等)的管理,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育科研、校本教研的制度,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教师对教学的自主决策、反思和改进的权利。创造一种有利于每个教师发展的氛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研讨、共享经验和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学校严格执行教代会通过的教研组和年级组教研工作条例、教师教育科研申报要求;教研组、备课组教研活动的具体要求;名师工作室工作要求;教师参加拓展型、探究型课程的相关要求;教师专业化发展的个人成长计划的撰写要求;教师撰写教学一得、完成教学反思的规定;校本课程开发指南等。学校为激励教师积极投身校本教研,对教师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取得成绩的均予以物质和精神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一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总支、女工委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日常工作由民管小组负责实施)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 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 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4) 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 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党员、团员和女工委员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全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经教育未见明显改进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据学校目标管理方案,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二条 大队职能部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业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已承担。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梅山二中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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